招标中招标单位因为做的不到位有废标的风险,也会有中标无效的风险,我们作为投单位不只需意识到无效中标的详细规矩内容,关于承认无效中标的标准也要了解清楚。天津招标公司为我们讲解来一同看看吧!
法则对招标、招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无效承认有严厉的规矩。因而,行政监督部分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效果无效的承认有必要十分稳重。
关于招标无效的承认
招招标活动是订立合同的进程,《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民事行为和合同的效能都做了一般性的规矩。特别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矩:“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无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是指效能性强制性规矩。
招标无效的承认的要件有三条:存在违法行为;对中标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效果;不能采取弥补方法予以纠正。
1.招标方法违法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却未经批准私行约请招标。
2.招标行为违法
(1)在不同前语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布告内容不一致。
(2)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许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3)招标人或许招标署理组织束缚、排斥潜在招标人。
(4)招标人或许招标署理组织向他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谓、数量或许或许影响公正比赛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情况,或许泄露标底。
(5)招标人或许招标署理组织与招标人勾通。
(6)招标署理组织在所署理的招标项目中招标或许署理招标。
3.招标程序违法
(1)不在国家指定前语发布资格预审布告和招标布告。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出售、弄清、修正的时限上不符合法定要求。
(3)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承认的提交资格预审请求(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上述违法行为,假设在招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招标截止时间;假设在招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效果构成履行影响的,招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