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中标无效,我们随天津招标咨询公司一起来详细了解。(1)违规署理导致的无效。
《招标招标法》第五十条:招标署理组织违反本法规矩,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许与招标人、招标人勾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制止其一年至二年内署理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布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构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人泄露相关信息导致的无效。
《招标招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谓、数量或许或许影响公正比赛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许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无效。
(3)违法商洽导致的无效。
《招标招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矩,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商洽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无效。
(4)违法承认中标人导致的无效。
《招标招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承认中标人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全部招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承认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