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招标法实施规矩》第三十一条规矩:“招标人接连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许以书面方法奉告被聘请的或许现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天津招标咨询现已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许现已收取招标确保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交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招标确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是关于接连招标后招标人应尽的规矩责任方面的规矩。也就是说,规矩尽管赋予招标人有接连招标的权利,但招标人一旦运用了该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规矩责任。因而,《招标招标实施规矩》第三十一条实质上不是赋予招标人运用接连招标的权利,而是在束缚招标人随意接连招标的行为。
根据《招标招标法实施规矩释义》一书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说明:除非有合理理由,招标人建议招标程序后不得私行接连招标。首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私行接连招标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二是容许招标人私行接连招标,将难以确保招招标活动的公平缓公平。
仅从表面上看二者的规矩是相抵触的,实则否则。在我国的规矩系统中,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性规矩不仅必要并且重要。作为《招标招标法实施规矩》下位法的《工程制作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有权对上位法做出实施性规矩,其间《工程制作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第十五条对容许招标人接连招标的现象做了补偿和完善,规矩除不行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建议招标程序后,不得接连招标。
从这个意义上看,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一起的,不存在敌视和抵触之处。
上述内容针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接连招标活动翻开了具体分析,我们要了解到要害,就是规矩尽管赋予招标人有接连招标的权利,但招标人一旦运用了该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规矩责任。今天的 内容就是这些了,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