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推广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推广,从思想上关注各方面的合法合规,增强防范弃标意识,有助于我们了解哪些方面容易发生弃标,哪些方面应谨慎操作,以免人为造成弃标。
因此,加强对招标采购法规的学习和推广应成为始终如一的工作,特别是每次开标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人员和投标供应商一起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强调一些应注意的细节。这是非常必要的,相当于为参与采购的各方打了一针“预防针”,防止弃标。
2.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这是保证所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与投标的必要手段,做到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想象,仅仅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集中采购机构门前的公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
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弃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1)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传播媒体数量,要指定至少3家(含3家)媒体,并尽快将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传播媒体改为1- 2家,避免信息传播不足;
(2)克服招标信息公开不当的问题。
现实中,很多招标采购单位仍然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需要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布即可,这是片面的。
《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同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有必要规定,各地任何数额较大的招标公告也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信息传播媒体上发布,以提高信息传播的覆盖面,保证部分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且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回应;
(4)保证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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