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天津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机构,有其自身的功能。同时,招标活动中的许多场所都受到招标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天津招标代理机构在合理合法的招标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一些超出法律范围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天津招标代理机构禁止的招标行为。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我们了解到:
1、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开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绩效信息。
2、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更新。
3、从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熟悉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5、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
6、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所有招标文件移交招标人。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单独保管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