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招标代理应具有法定代理资格。天津招标代理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天津招标代理从事有关代理活动,必须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招标天津招标代理资质。
2. 天津招标代理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代理行为无效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代理费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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