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标公司今天为大家介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资格的相关内容,行政部门或机构依法对某一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前提,是其具有对该类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主体资格,即按《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一款,国务院在其职能划分中明确规定该部门或机构对该类招标投标活动有行政监督执法权。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对此作出了行政监督职权划分,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又进一步对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具体职权进行明确,即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a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其中,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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