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a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随即公布《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a全管理规定》等五部规章的涉及部分进行了修改。
其中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也就是说,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再将招标文件在发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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