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招标活动是我们辛辛苦苦费了一番汗水才做好预备的,过五关斩六将之后也拿到了中标人的方位了,你遽然要丢掉中标了?不管是什么原因无法接受工程项目,但丢掉后必定要对工程项目的后续担负起责任。天津招标咨询为您分享我们来看看具体状况。
一、中标人丢掉中标的合理理由
《政府收买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矩“中标、奉告书对收买人和中标、供货商均具有规矩效能。中标、奉告书宣告后,收买人改动中标、效果的,或许中标、供货商丢掉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规矩责任”、《招标招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矩
“中标奉告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规矩效能。中标奉告书宣告后,招标人改动中标效果的,或许中标人丢掉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规矩责任”。
综上可知,PPP项目中标奉告书宣告后,中标人丢掉中标项目需求承担规矩责任,但按照《政府收买法》、《招标招标法》及其实施规矩的规矩,中标人并非不行以丢掉中标,只是需求有上述规矩法规中规矩的合理理由即可,如《政府收买法实施规矩》第七十二条规矩
“供货商有下列现象之一的,按照政府收买法第七十七条款的规矩清查规矩责任:……(二)中标或许成交后无合理理由拒不与收买人签定政府收买合同……”。
但何为合理理由,上述规矩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清楚的界定,笔者结合PPP项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此拾掇后,以为上述规矩、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矩中可以被认定为PPP项目中标人丢掉中标的合理理由如下:
1、收买人未按照收买文件供认的事项要求中标人签定合同、收买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定合同的条件,如PPP项目中标后,收买人要求中标人出具供应外资的承诺书;
2、收买人对收买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改动的,如中标后项目没有实施,收买人对PPP项目出资总额、制作内容、制作期等做严峻调整的;
3、收买人无合理理由改动中标效果,如收买人要求中标人改动对建安费的报价效果,对工程其他作出让利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