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天津招标公司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做了补充。
“天津招标公司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天津招标公司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天津招标公司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天津招标公司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该条**款是对天津招标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款是对其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规定,第三款是不得违反利益冲突的规定,第四款是不得违法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