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所代表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质评审文件中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
3.设置其他排除、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4. 向他人披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5. 组织个别或部分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考察;
6. 迫使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 在招标项目中代表招标或者代理招标;
8. 指导投标人更换或修改招标文件;
9. 明确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标价格的;
10. 开标前打开招标文件,向其他投标人披露有关信息;
11.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评标资料的;
12. 评标委员会明确或含蓄地偏袒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13. 中标的条件是投标价格是否接近基价,不中标的条件是投标价格是否超过基价的波动范围。
14. 与中标人单独约定对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提供成本补偿;
15. 要求中标人降低报价,提高配件或售后服务质量,或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违反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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