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天津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天津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设立天津招标代理机构的宗旨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结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查和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相关成立手续。天津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天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天津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区分,构成对其他机构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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