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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亮点

时间:2024-03-15 浏览量:807

  从监管主体看,实施联合监管。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涉及到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各异,政出多门的模式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此次由省发改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共同出台《办法》,统一政策规定要求、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完善了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为建立规范统一的中介市场奠定基础。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从监管形式看,实施信息监管。考虑到国家取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为规范全省招标代理市场,明确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凡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为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省发改委将定期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对象随机抽取,每年不少于2次,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5%。

  从监管对象看,实施双重监管。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普遍为代理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为加大查处力度,《办法》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双重记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29种情形。此外,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权责,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具体包括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并在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应当到达现场。

  从监管措施看,实施信用监管。考虑到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较多,部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一些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屡有发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13种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16种情形。被认定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从监管项目看,实施全过程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覆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不良行为记录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基本实现全过程监管,无死角管理。此外,各省级监督还可根据行业实际,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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