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年代表性业绩、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新。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