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咨询大多人认为,对于非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方可根据己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即可,不必拘泥于招标投标法体系或政府采购法体系约束。该种认识也并非没有道理,可若不顾项目实情,一律盲目自行其是,势必带来后患。
笔者认为,招标咨询对于涉及财政资金的,自然需根据政府采购法体系采取合理的方式采购,切不可自主。对于涉及国有企业中国有资金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金的高效支配,建议采取有效的招标投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以免在主管或监管部门面前,难证清白。
其实,对于非招标项目,作为招标咨询大可不必邯郸学步,赶时髦选择招标方式,可径直自行选择合作伙伴或即便选择了招标方式,对于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仍在自身,只是不能标新立异而已,何须多此一举。
通过上述分析后,笔者认为,对于非招标项目,要把握如下操作思想:
1. 对于招标项目,招标咨询得严格按主管部门的流程,事先落实,尤其是相应程序性要求和所需材料及沟通汇报途径等需仔细审慎,避免出纰漏;
2. 对于非招标项目,招标咨询得根据自身性质,如是否涉及国有资金或国有参股或控股情形的,建议采用严格招标方式,避免事后监管中难辞其咎;
3. 对于非招标项目,也不涉及国有资金或国有参股、控股等情形的,可根据自身情形,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作伙伴;
4. 招标咨询得吃透法律法规规定,才能合理妥当适用法律法规,避免受其桎梏或束缚;
招标咨询招标投标法体系或政府采购法体系并非民商事领域,更体现了行政法性质,属于典型的社会法领域,故,招标咨询需谨慎适用“法不禁止即可为”和类推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