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标咨询法律体系的健全离不开我国宏观法制环境的完善,然而天津招标咨询法律法规的每一次调整和修订又不仅仅是对上位法被动适应,更是因为招投标历史发展的进程使然,作为天津招标咨询的各参与方,应顺应这种趋势,重视法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天津招标咨询人和投标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善于合理的使用法律这把“双刃剑”。对招标公司人和投标人来讲,它既是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制造不良投诉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武器,同时也是避免招标公司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及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不正当做法发生的保护伞。笔者曾接到一位投标人的咨询,讲他2005年参加的一个天津招标咨询项目,开标后到2007年一直拖着未发布评标结果,后来经打听获悉招标公司人已经于2005年底私下与其他供应商执行了合同。此类擦边球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当时当刻确实难以找到对症的解决之道,然而在今天看来,这个例子已然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文规定,有了制止更多此类不法行为发生的依据。
天津招标咨询应恪守法律准绳,在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招标公司人谋求利益更大化。笔者认为,在买方市场和项目委托人市场双重背景下,空谈腐败治理和招标公司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犹如纸上谈兵。现阶段,更有意义的事情莫过于加强招标公司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自律性,进而塑造整个招标公司代理行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招标公司机构执业,约束资质挂靠与出借、限制废弃抽取的专家、及有效投诉与招标公司资质挂钩等问题上取得了进一步突破,相信社会上对招标公司机构的种种负面评价终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