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规定,对于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投标人,应按含税金额进行评估,是否合理?
招标项目中既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又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通用发票,不可抵扣,或由税务局开具3%专用发票)的情况。在评估过程中选择含税价格或不含税分数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未计入招标人的成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评标价格不含增值税,合同签订价格含增值税”(前提是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金额)。消除增值税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如果投标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投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法抵扣增值税,增值税金额成为投标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因此,招标方在评标过程中规定,对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人,按其含税金额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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