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标公司投标档案在投标人、采购机构和投标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基础。天津招标公司有时招标人认为部分投标档案需要调整和澄清的原因,因为项目融资不同,申报措辞不明确,天津招标公司犯了错误等等,那么投标人、天津招标公司是否可以修改和澄清投标档案?关于修改和澄清的时间和方法有什么要求?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修改,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或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天津招标公司如果澄清或修正的内容可能影响采购文件的组成,采购人或天津招标公司应至少在提交采购文件的截止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能够查阅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这一期限少于3天, 采购人或天津招标公司必须延长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