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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招标咨询公司带你了解否决投标与无效投标两者之间的区别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756

  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招标中关于“拒标”和“无效投标”的规定,由于内涵的不一致,让业内许多人感到困惑,天津招标咨询公司今天一起澄清了区别是什么。


天津招标咨询公司带你了解否决投标与无效投标两者之间的区别(图1)


  一、否决投标

  招标法体系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采购法体系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一词涵义比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

  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时发现的不合格投标文件不直接采用否决的方式,而是把该投标文件视同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继续对其进行评审。从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

  二、无效投标

  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法体系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大体一致。

  1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七部委30号令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天津招标咨询公司带你了解否决投标与无效投标两者之间的区别(图2)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结论

  采购法中“限制性招标处理”的概念实质上与采购法中的“否决采购档案”的概念相对应。采购法中的“无效投标”概念不同于采购法中的“否决投标档案”概念。天津招标咨询公司了解到采购法中的“无效投标”一词与采购法中的“无效投标”一词基本相同。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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