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标公司与投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人通常被要求在招标书结束时支付天津招标公司的工作报酬,即服务费,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1.查找《招标投标法》,里面只规定有招标代理资质条件,资质获取部门,回避利益关系等。未明确有关代理费用支付内容。
2.查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只规定了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顺着“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去查找,有哪些有关规定呢?发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明确有规定。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天津招标公司后来在控制规划关于行动方案服务费率相关问题的说明第10条修正如下:如果投标人、招标人另有约定,行动方案的服务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到达这里非常清楚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仅仅找到这一点是不够的。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